惭愧品第十八(一) 增一阿含经白话文 惭愧品第十八(三)

惭愧品第十八(二)

一四二

大意:本经叙述世间有二种人,一为得财物后,则恒守藏,二为得财物后欢喜布施与人,第一种人的财物,最后脱离不了被夺、被劫、被分、被烧漂、被散等所谓五家共有的命运,第二种人则能造诸功德,种植天福,故应学习广施的人。

结集者的我们都像如是的听过的:有一个时候,佛陀住在于舍卫国的只树给孤独园。

那个时候,世尊告诉诸比丘们说:「世间有二种人,并没有厌足,而取于命终(一直这样的活到老死)。那二种人呢?第一就是所谓得财物后,都恒藏举之(一有财 物就把它存藏起来),第二就是得财物后,欢喜布施与人。这就是所谓没有厌足而取命终(依其生活理财的方式,直到死亡为止)。」

那时,有比丘白世尊说:「世尊!我们不能了解这些略说之义。怎样叫做得财物后藏举(存藏)?怎样叫做得财物后与人?唯愿世尊广演其义!」世尊告诉他说:「你们要谛听!要注意的听!听后要善思念其义,我当会为你分别其义。」回答说:「如是!」

那时,佛陀告诉诸比丘们说:「于是(是这样的:)有族姓子(一位男人),曾学习诸技术,或者学习田作(农业),或者学习书疏(文学),或学习计算(会计),或学习天文,或学习地理,或学习卜相,或学习远使(使臣),或学习而作

王佐(大臣),都不避寒暑、饥寒、勤苦,而自营作。他作其所作的功力而获得财物之后,那个人却不能食噉(都俭食),也不给与其妻子,也不赐与其奴婢,或者 亲亲之属(亲属),均不会给与他们。他所得的财物,或者会被国王劫夺(被国家所征用),或者会被贼所盗,或者会被火烧水漂(天灾地变之祸),而分散于异 处,而不获其利(财物都被火烧,或者大水所流没),或者在于家中,有人分散这些财物(滥用而失财),不得停住(不能保住其财物)。这就是,比丘!就是所谓 得财而藏举的人。

还有一种人,为甚么叫做得财而分布呢?有族姓子(有一男人),学习诸技术,或者学习田作,或者学习书疏,或者学习计算,或者学习天文、地理,或者学习卜 相,或者为远使,或者作王佐,都不避寒暑、饥寒、勤苦,而自营作。他作如是的功力而获得财物之后,此人能惠施众生,能供给其父母、奴婢、妻子,也能广

及沙门、婆罗门,而造诸功德,而种植天上的福德。这就是,比丘们!就是叫做有二种人没有厌足。如第一种类之人之得财物而举存的,就应当念念舍离其法,第二种类之人之得财物而能广布,就应当学习这种业(动作)。像如是的,诸比丘们!应当要作如是而学!」

那时,诸比丘们听佛所说,都欢喜奉行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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