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南传长部】第12经 露遮经 (十七)
十七
露遮!于此,更有一师,彼虽出家修道,未证得沙门果而为弟子说法,言:“此是汝等之利益,此是汝等之幸福。”弟子等闻、倾听彼言,坚立般若,不离师教而行自己之道。彼应如次受责难:“尊者出家修道,未证得沙门果,而为弟子说法,言:“此是汝等之利益,此是汝等之幸福。”彼弟子等闻、倾听彼言,坚立 般若,不离师教而行自己之道。犹如舍弃自己之田,而思去除他人田草。以说此是贪欲之恶法,是故,L人能为他人作何饶益乎?”
露遮!此为世间应责难之第二师。其责难彼师,是合于真实而无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