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南传长部】第16经 大般涅盘经 (九)
九
复次,诸比丘!若有比丘如是言:“于某处有僧伽长老及多闻和合僧团之耆旧高德。此是法、此是律、此是师之教言,我亲从僧伽长老面前听、受。”诸比丘!汝对彼比丘之所说,不应赞叹,亦不应排拒。不赞叹、不排拒而善理解其辞句,相比较、相对经、律。若此等相比较、相对照经、律而不合经、律时,则其结论应为:“此确实非世尊之教言,是彼僧伽长老之误解。”如是,诸比丘!汝等应拒绝之。若此等比较、照对经、律。与经、律相合一致者,则其结论应为:“此确实世尊之教言,是彼僧伽长老之正解。”诸比丘!应受持此为第二大教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