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南传长部】第5经 究罗檀头经 (二十)
二十
婆罗门!时,都城之刹帝利族等,于东方之祭坛,备置施物,都城之大臣眷属于南方、富豪婆罗门于西方、都城之富豪居士于北方,各备置施物。
婆罗门!于此等之牺牲祭,不杀牛、不杀羊、不杀鸡、猪、不杀伤种种生物、不截断祭坛柱之树木、不判祭式用之吉祥草,从事准备此祭祀之家仆、雇用人,于 此处之使用者,无受鞭吓、无受呵责、无泣泪流于颜面者。彼等随其乐为而为,不乐为而可不为;彼等于任何事,随其乐为而为,不乐为而可不为。唯酥、油、生酥、 凝乳、蜜、糖,此等之牺牲祭,以告完成。
如是有四种同意群,王成就八法,顾问婆罗门成就四法,此为三种法(祭法)。婆罗门!此称为三种牺牲祭式及十六种祭法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