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二九] 第五 部分 南传相应部 [三一] 第七 因

[三〇] 第六 放逐

※二 ‘诸比丘!此等之五者,为女人之力。何者为五耶?是容色之力、财产之力、亲

族之力、儿之力、戒德之力。

三 诸比丘!具容色之力,而不具戒德力之女人,亲族 将之放逐,不令住家。诸

比丘!具容色之力、财产之力而不具戒德力之女人,亲族将之放逐,不令住家。诸

比丘!具容色之力、财产之力、亲族之力,而不具戒德力之女人,亲族将之放逐,

不令住家。诸比丘!具容色之力、财产之力、亲族之力、儿之力,而不具戒德力之

女人,亲族将之放逐,不令住家。

四 诸比丘!具戒德之力,而不具容色之女人,亲族令之住家,而不放逐。诸比丘!

具戒德之力,而不具财产力之女人,亲族令之住家而不放逐。诸比丘!具戒德之力,

而不具亲族力之女人,亲族令之住家而不放逐。诸比丘!具戒德之力,而不具儿力

之女人,亲族令之住家而不放逐。

五 诸比丘!此等五者为女人之力。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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