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二八] 第四 单一 南传相应部 [三〇] 第六 放逐

[二九] 第五 部分

※二 ‘诸比丘!此等五者,为女人之力。何者为五耶?是容色之力、财产之力、亲族

之力、儿之力、戒德之力。

三 诸比丘!具容色之力、而不具财产力之女人,如是其部分不满。诸比丘!具容

色之力、而又具财产之力,如是彼女即满其部分也。

四 诸比丘!具容色力与财产力,而不具亲族力之女人,是其部分之不满。诸比丘!

女人具容色力、财产力、亲族力故,如斯彼女则满其部分。

五 诸比丘!具容色力、财产力、亲族力、而不具儿力之女人,是其部分之不满。

诸比丘!女人具容色之力、财产之力、亲族之力、儿之力故,如是彼女则满其部分。

六 诸比丘!具容色之力、财产之力、亲族之力、儿之力而不具戒德力之女人,如

是其部分之不满。诸比丘!女人具有容色之力、财产之力、亲族之力、儿之力、戒

德之力故,如是彼女则满其部分。

七 诸比丘!此等之五者,为女人之力。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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