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一〇〇] 第七 独想 南传相应部 [一〇二] 第九 非汝等有(二)

[一〇一] 第八 非汝等有(一)

※二 ‘诸比丘!凡非汝等之所有者,此应摒弃,摒弃于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。

三 如何是非汝等之所有者?

四 诸比丘!眼非汝等之所有者,应摒弃此,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。色非汝等

之所有者,应摒弃此等,摒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。眼识非汝等之所有,当弃此,

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。眼触非汝等之所有,当弃此,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。

凡缘此眼触所生之受,或乐、或苦、或非苦非乐,此亦非汝等之所有者,当弃此,

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。

五~九 耳非汝等之所有……鼻非汝等之所有……舌非汝等之所有……身非汝等之

所有……意非汝等之所有……当弃此,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。法非汝等之所有,

当弃此,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。意识非汝等之所有,当弃此,弃此乃为汝等之

利益安乐。意触非汝等之所有,当弃此,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。凡缘意触所生

之受,或乐、或苦、或非苦非乐,此亦非汝等之所有,当弃此,弃此乃为汝等之利

益安乐。

一〇 诸比丘!凡于此逝多林所存之草薪枝叶,人人得将运去、燃烧,或随各自所

好而处置,于汝等亦有:‘众人将我等运去、燃烧,或随各自所好,将我等处[置],

有如是之心耶?’’

‘大德!不然。’

‘此何故耶?’

‘大德!此我等之我,亦非我所有。’

一一~一六 ‘诸比丘!正是如此,眼非汝等之所有,当弃此,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

安乐。色非汝等之所有……眼识……眼触……凡缘意触所生之受,或乐、或苦、或

非苦非乐,此亦非汝等之所有,当弃此,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。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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