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一〇一] 第八 非汝等有(一)
※二 ‘诸比丘!凡非汝等之所有者,此应摒弃,摒弃于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。
三 如何是非汝等之所有者?
四 诸比丘!眼非汝等之所有者,应摒弃此,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。色非汝等
之所有者,应摒弃此等,摒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。眼识非汝等之所有,当弃此,
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。眼触非汝等之所有,当弃此,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。
凡缘此眼触所生之受,或乐、或苦、或非苦非乐,此亦非汝等之所有者,当弃此,
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。
五~九 耳非汝等之所有……鼻非汝等之所有……舌非汝等之所有……身非汝等之
所有……意非汝等之所有……当弃此,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。法非汝等之所有,
当弃此,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。意识非汝等之所有,当弃此,弃此乃为汝等之
利益安乐。意触非汝等之所有,当弃此,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。凡缘意触所生
之受,或乐、或苦、或非苦非乐,此亦非汝等之所有,当弃此,弃此乃为汝等之利
益安乐。
一〇 诸比丘!凡于此逝多林所存之草薪枝叶,人人得将运去、燃烧,或随各自所
好而处置,于汝等亦有:‘众人将我等运去、燃烧,或随各自所好,将我等处[置],
有如是之心耶?’’
‘大德!不然。’
‘此何故耶?’
‘大德!此我等之我,亦非我所有。’
一一~一六 ‘诸比丘!正是如此,眼非汝等之所有,当弃此,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
安乐。色非汝等之所有……眼识……眼触……凡缘意触所生之受,或乐、或苦、或
非苦非乐,此亦非汝等之所有,当弃此,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。’